周恩来除及时纠正闽西肃“社会民主党”的错误外,对赣西南整肃“AB团”的斗争也予以密切关注,并领导纠正了乱肃“AB团”的错误。
1931年8月30日,周恩来代中央起草了《中央给苏区中央局并红军总前委的指示信》,批评了中央苏区肃“AB团”斗争中存在的错误。要求苏区中央局和总前委在肃反时,既要反对“简单化的错误”,也要反对“扩大化的错误”,强调要建立有系统的肃反工作和政治保卫处的工作,选拔最得力的干部去担任这方面的工作。
1931年12月5日,毛泽东主持的苏区中央局向苏区各级党组织发出了《中央局给各级党部的信——关于反AB团及其他反革命派别的斗争问题》,指出:
过去我们对于AB团的认识是太笼统了,是将AB团扩大化了。……把AB团扩大化到这样的程度……这一切是如何严重的错误啊!【1】
1931年12月13日,毛泽东主持召开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,通过并颁布了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(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)》。
《训令》规定今后“一切反革命的案件,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查逮捕和预审,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,以原告人资格,向国家司法机关(法院或裁判部)提起诉讼,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”。“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(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得预审外)和审决(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)之权,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。县一级司法机关,无判决死刑之权。”【2】
这一《训令》的颁布,将肃反工作纳入了苏维埃国家法制的轨道,从而有利于制止和防止肃反中乱捕乱杀现象的发生。这是毛泽东领导苏区党和政府纠正肃反错误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。
1932年1月7日,周恩来和毛泽东共同主持召开苏区中央局会议,专门研究纠正苏区肃反错误的问题。周恩来就苏区肃反工作问题作了报告。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《苏区中央局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》。《决议案》对苏区一年多来肃反工作进行了严肃的批评。
1932年1月25日,苏区中央局对在肃反工作中滥施权力、大搞逼供信的李韶九,给予留党察看6个月的处分,并撤销其职务,派到基层做群众工作。
【1】《中央局给各级党部的信——关于反AB团及其他反革命派别的斗争问题》,1931年12月5日。
【2】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》,第279—280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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